淮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1-30淮医保发﹝2022﹞4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医保中心、稽核中心,市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 年 11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正文见附件
《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21日,《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现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2022年8月1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印发《
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6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简称“门特”)执行统一保障范围、统一待遇保障水平、统一管理服务的政策;明确将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费用负担相对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方便的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保障,保障水平不低于住院待遇水平,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通知》实施前各设区市已纳入但超出省规定范围的门特病种可继续保留,相应待遇保障水平参照省规定的门特待遇保障水平。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N+X”门特病种,增强政策统一性
N是指全省统一的门特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等8类20个病种(含治疗方式),以及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3个病种,各设区市统一执行。
X是指我市现有的但超出省统一的门特病种,继续保留,相应的待遇保障水平参照省规定的门特待遇保障水平。
(二)保障水平不低于住院待遇水平,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1.门特待遇按照不低于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相应住院标准执行。起付标准按年度实行累计计算,不高于单次住院起付标准,同时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门特病种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对严重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2.参保人员门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别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