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近一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相继开展了组织落实、扩大宣传、完善应对措施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工作中也存在不平衡性,有些单位不够重视,贯彻落实工作相对滞后。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结合舟山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根据《
意见》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及时修订完善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办法。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精准度。县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其中新城区域由定海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负责,普陀山—朱家尖区域由普陀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负责。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要加强对县级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指导,并开展预警提醒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权威信息发布渠道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舟山气象”微信、“舟山应急”微信、舟山天气网、“舟山气象”微博、华数数字电视、舟山电视台各频道、舟山人民广播电台各频道作为全市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传播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应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