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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财政局中共日照市委老干部局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民政局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日照市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财政局中共日照市委老干部局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民政局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日照市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财社〔2022〕36号
各区县财政局、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功能区财政局、党群工作部: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财政局             中共日照市委老干部局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印发



日照市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5〕13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日政字〔2021〕79号)、《中共日照市委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日发〔2019〕11号)、《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 ( 日政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养老保障政策和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市委老干部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以下统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绩效管理,研究制定已批复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评估机制。对新设立的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或标准等发生调整拟申请新增资金的既有政策和项目,在既有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以及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政策和项目等,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明确政策实施期限、资金规模和分年度支出计划(长期实施的基本民生政策除外),出具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按要求落实备案制度。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事前评估情况进行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依据本部门职责任务,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入库储备或申请预算。
第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九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用于弥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落实企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投入长效机制。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用于支持各级落实居民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政策。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用于弥补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产生的收支缺口。
(四)养老服务发展补助。用于支持各区县落实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老年人优待政策;支持各区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奖补,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培训、激励,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创新引领、督查考评、先进奖励等。
(五)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补助。用于支持老年大学办学、服务日照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等。
(六)其他支出。其他需要保障的养老和养老服务项目支出。
第十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落实。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养老保险省核定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投入责任分担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省对我市考核评价结果分配。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人数和标准对县(区)分配。市级按照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次数、市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及《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 ( 日政发〔2019〕6号)规定的补助比例,对各县(区)分档补助。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根据本年度基金收支及以前年度累计结余情况确定补助数额。
(四)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其中,市本级支出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预算批复或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对下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
(五)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补助,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
第十二条 企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投入责任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解下达各区县、功能区,各区县、功能区按规定将需承担的投入资金上解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办法拨付和结算。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根据分配方法分类下达。市人代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采取“主管部门分别研究、财政部门统一下达、各区县统筹使用”的方式下达。项目法分配的对下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和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和“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在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的,要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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