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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意见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意见
德自然资字〔2022〕122号



为进一步做好德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工作,推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自然资规〔2019〕3号)和《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领作用

(一)统筹空间规划布局,保障用地规模。在编制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现状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等因素,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提出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对现状老龄

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二)落实空间规划要求,确保配套达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衔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按照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要求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明确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明确建设内容、建筑面积等要求,属于建设项目配建的,应当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允许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兼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保障新增建设需求

(三)加强计划指标保障,有序安排供地。各县(市、区)应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养老设施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根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将单独成宗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时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做到应保尽保。

(四)明确用地规划条件,合理确定规模。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非单独成宗供应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在供应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及布局要求、民政部门提出的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供应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三、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五)明确划拨程序,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六)优化有偿方式,切实降低用地成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意向用地申请期限内(不少于30日),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商业、住宅用地的,鼓励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供应模式。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采取弹性供应方式的,应按照德州市弹性供应政策执行。

四、支持利用存量资源

(七)支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建成区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城镇、村庄等,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整合利用,统筹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的,应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方式、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运营管理等要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土地或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