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202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6年4月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沪府发〔2016〕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从今年5月1日起,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
二、发放标准
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今后,老年综合津贴标准的调整,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研究确定。
三、申请和审定程序
(一)申请受理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进行受理。
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建立后,安排集中受理阶段,采取行政委托方式由居(村)委会协助并开展申请受理工作。
(二)核对审定
区县民政部门通过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核对确认老年人的身份信息,按照老年人户籍审定老年综合津贴发放清单。
四、发放形式
老年综合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别发放。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设立一定年限的追溯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敬老卡制作、发放和管理具体事项,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五、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是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象资格审定、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落实老年综合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市和区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六、政策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