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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17号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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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各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这次电价调整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试点推行。试点过程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

一、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必要性

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电价采取低价政策。近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环境压力加大等矛盾逐步凸显,煤炭等一次能源价格持续攀升,电力价格也随之上涨,但居民电价的调整幅度和频率均低于其他行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从而造成用电量越多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少,既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能合理体现电能资源价值,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有必要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二、试行居民阶梯电价遵循的原则

试行阶梯电价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用电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电成本,同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用电少的居民少负担,用电多的居民多负担。二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国家制定阶梯电价政策总体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程度、居民收入和用电水平等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案。三是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阶梯电价近期应着力于建立机制,保证大多数居民电价基本稳定;长远目标要逐步反映电力资源价值,引导居民节约用电。四是试点先行与逐步完善相结合。各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先进行试点,期间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案,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广阶梯电价。

三、居民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确定

(一)分档电量和电价

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其中:

第一档电价原则上维持较低价格水平,一定时期内保持基本稳定。

第二档电价逐步调整到弥补电力企业正常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的水平。

第三档电价在弥补电力企业正常合理成本和收益水平的基础上,再适当体现资源稀缺状况,补偿环境损害成本。最终电价控制在第二档电价的1.5倍左右。

(二)起步阶段指导性方案

阶梯电价政策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执行。

各地第一档电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即保证户均月用电量在该档电量范围内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比例达到80%。起步阶段电价维持较低水平,三年之内保持基本稳定。同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或15度免费用电基数。

第二档电量,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5%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即覆盖率80%-95%之间的电量);起步阶段电价提价标准每度电不低于5分钱。

第三档电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电量;起步阶段电价提价标准每度电为0.3元左右。

(三)各地阶梯电价具体试点方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相邻省份之间要做好衔接工作,同档电量偏高或偏低的地区应进行适当调整。

四、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其中,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可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其他“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