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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2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 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筑牢民生保障底线,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2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2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全市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增强制度公平性。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医疗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有关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第六条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互补衔接。基本医保严格执行国家、省支付范围和标准,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七条  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我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困境儿童;

(四)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六)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八)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九)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本办法出台前,部分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不符合以上身份条件的,不再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另行解决,确保稳定。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丧失相应对象身份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救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救助待遇。

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自身份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享受相应身份的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

第十条  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

(一)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实行全额资助参保;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定额资助参保,按照不低于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三)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应当及时资助参保,并免除待遇等待期。新增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之前已经参保的,不再资助当年参保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及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70%。

以上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门诊慢特病可以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第十二条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医药费用。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报后,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

第十三条  对异地安置和按照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比例进行救助;未按照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实困难的可以降低比例予以救助,降低幅度不超过20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照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的救助标准给予再次救助。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救助资金结余等情况适时提出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等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经办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基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进行筹集。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

1. 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医疗救助资金,并根据实际救助情况作相应调整。

2. 各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兜底保障。

(二)各县(区)民政部门从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转入财政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市洋河旅游度假区等范围内医疗救助补助。

(三)县(区)慈善总会从上年度募集的资金中提取20%转入县(区)财政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市慈善总会每年从募集的慈善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专门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医疗救助。

(四)中央、省每年下拨县(区)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转入县(区)财政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五)社会各界自愿定向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六)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一)县(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实际发生情况,每月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计划,将资金拨给医保经办机构。

(二)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医疗救助支出账户,用于接收财政等部门安排的资金,向定点医药机构和医疗救助对象结算救助资金支出。年末医疗保障部门将支出账户结余上解同级财政专户。

(三)市、县(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救助基金清理和对账工作。年末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十八条  及时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资助资金拨付工作。每年11月底前,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与有关部门确认后,将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