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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盐财规〔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发〔2013〕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的规定和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我局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原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进行了部分更新和调整,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发〔2013〕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市本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特殊原因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按严格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使用频率、耐用程度等确定,是使用的最低年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规定。

第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合理安排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市本级临时机构、重大会议(活动)需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优先通过调剂解决,不能调剂的按照本标准规定合理配置。

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环保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今后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27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试行)》(盐财规〔20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件1


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台、套)

价格

上限

(元)

最低使

用年限

(年)

性能要求

计算机

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设立专门内网的单位,台式计算机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人数的100%,便携式计算机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人数的100%,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的人均数量不超过2台。

未设立专门内网的单位,台式计算机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人数的100%,便携式计算机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人数的30%,台式计算机与便携式计算机的人均数量不超过1.3台。

外勤单位可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在不超过人均数量上限的情况下,酌情调整台式计算机与便携式计算机的配置比例。

6,000

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8,000

打印机

A4打印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人数的50%计算。

2,500

6

A3打印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人数的15%计算。

9,000

彩色打印机

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在打印机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

4,500

票据打印机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多功能一体机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在打印机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同时减少扫描仪、传真机的配置数量。

5,000

复印机

普速复印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人数的5%计算。

35,000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高速复印机

编制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可以配置1台。

50,000

碎纸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人数的15%计算。

1,500

6

传真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人数的15%计算。

3,000

6

扫描仪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人数的15%计算。

4,000

6

投影仪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人数的5%计算。

10,000

6

照相机

普通照相机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4,000

6

单反照相机

(含镜头等配件)

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10,000

空调

设备

中央空调

(含多联机)

按楼层和面积,根据专业标准配置。

1,000元/平方

15

分体空调

使用面积8至14平方米房间1匹挂机1台。

3,000

10


使用面积15至23平方米房间1.5匹机1台。

3,500

使用面积24至34平方米房间2匹机1台。

5,000

使用面积35至42平方米房间2.5匹机1台。

7,500

使用面积43至50平方米房间3匹机1台。

9,000

使用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房间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附件2


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套、件、组)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性能要求

一、办公室家具

1.处级干部办公室

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1套,书柜1套;沙发茶几1套,及其他各项。

13,000元/人

15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环保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2.科级及以下干部办公室

办公桌椅每人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1套;沙发茶几1套,及其他各项。

7,000元/人

3.保密柜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元/组

20

二、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1,600元/平方米;50-100(含)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

100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

15

会议椅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800元/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盐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





《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发〔2013〕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等规定,对原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进行了部分更新和调整,修订出台了《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新《标准》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新《标准》所列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涵盖了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设备、家具20余类,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对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考虑经济发展、物价变化及节能环保等因素,新《标准》提高了复印机、普通扫描仪等部分办公设备,以及办公桌椅、沙发等部分办公家具价格上限标准。办公设备中,对于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明确了人机配置比例;办公家具中,桌椅、沙发、文件柜等按照人员级别制定配置标准。

新《标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合理安排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对于办公设备,要求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对于办公家具,要求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新《标准》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为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供了制度保障。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