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部分条款失效】
冀国税发〔2005〕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根据《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203号),第三条第三款“严格普通发票管理”的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严格普通发票管理”的内容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
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我省
个体税收实行分类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
个体税收的分类管理
随着执行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的落实,全省
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以上
个体工商户只占全部
个体工商户数的30%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市区(含城镇)和集贸市场。针对这一变化,结合
个体工商户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的管理类别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理方法是加强
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因此,原则上将
个体工商户在税收管理中划分为三类:增值税起征点以上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以下
个体工商户;从事临时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
对集贸市场内
个体工商户的分类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
国税发〔2004〕154号)以及我省相关实施意见执行。
各地也可按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
个体税收进行更加有针对性更加具体的分类管理。
二、
个体税收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起征点以上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1、积极推行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
为解决长期以来
个体税收征管方式简单、业户申报不实、定额依据不足等问题,各地要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上
个体工商户中积极开展建账建制管理工作,要选择经营规模较大
个体工商户确定为建账户,实行查账征收,取消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确定建账范围。县级国税机关要对本辖区内
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调查,在巩固和完善原建账户管理的基础上,选择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税务机关能够实施一定监控手段(如耗电控税、发票控税、税控收款)的
个体工商户作为建账建制重点。
如从事工业制造业、专卖店、连锁店、商场(超市)、眼镜店、药品(保健品)店、高档服装店等可列为开展建账建制工作的重点户。
明确建账类型。根据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和实际建账能力,分别采取建立复式账、简易账。建立复式账的,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等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必要的的辅助性账簿;建立简易账的,应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产品)盘点表、利润表等。
落实管户责任制度和完善分析报告管理制度。对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实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建账户实行专人重点管理。税收管理员除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冀国税发[2005]33号)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外,还应重点做好辅导建账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分析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对于纳税申报明确不实的,要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按月分析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写出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分局(所)长和县级国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实施重点管理。
2、规范定期定额管理
对不能实行建账核实征收的
个体工商户,要按照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程序和
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的操作规程,全部由
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进行定额的核定与管理。
(1)
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对其开具普通发票收入如何征税问题,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经营稳定,偶发业务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且销售额较小(包括自开或代开,下同)的
个体工商户实行完全定额(定额含发票)管理方式,对其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不再另行计算征收税款,做为调整应纳定额税款的依据。
对那些生产经营不够稳定,偶发业务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较大的
个体工商户,除对其核定的应纳定额税款征收外,可对其月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超过核定的应纳定额税款的销售额补征税款;也可以采取“定额加发票”的管理方式。
不论采取那种方式,在一个县(区)内应尽量统一管理方式,并充分考虑其可操作性。
(2)
个体工商户隐瞒其生产经营情况,不按时如实申报其销售额,导致国税机关未能准确核定其应纳定额税款,造成应纳税款在一定时期内明显大于其核定的应纳定额税款的,经调查核实,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应纳定额税款。
(3)
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明显低于其核定月销售额的,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生产经营销售额减少的依据,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应纳定额税款;对月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予征收税款。
(二)增值税起征点以下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加强基础税收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增值税起征点以下
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定期定额核定与管理、巡查巡管、征管档案等各项基础税收管理工作,做到免征不免管。
实行“完全定额”管理方式。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
个体工商户宜采取“完全定额”
管理方式。为了便于操作,除特殊情况外,对自行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不再征收税款,其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为调整应纳定额税款的依据。
加强巡查巡管。对在市区和城镇经营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下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要对管辖区域实施日常巡查巡管。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季组织一次抽查或检查。特别是对临界增值税起征点的
个体工商户,要作为监控重点,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
巡查巡管、抽查或检查记录报县级国税机关备案,省、市国税机关定期进行检查。
对在市区和城镇以外经营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下
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增值税起征点以下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地增值税起征点以下
个体工商户的动态跟踪管理。
(三)从事临时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临时经营
个体工商户是指那些没有或不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的
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临时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摸清底数,并实行日常检查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并落实代开普通发票及有关管理制度。
三、加强
个体税收的基础管理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对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个体工商户,除农村流动性商贩和在城乡集贸市场及城镇街道临时摆摊经营的小商小贩外,无论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均应按照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对农村流动性商贩和在城乡集贸市场及城镇街道临时摆摊经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如其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对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
个体经营者,既有固定生产经营地点而又长期生产经营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核定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纳税申报管理
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税申报制度。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
个体工商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
经核定为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
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