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扬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人社函〔2022〕5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办事处、财政(审)局,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性,推动技能就业创业,满足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2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扬财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合格证书效力、发证机构
(一)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是参训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以及参加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凭证,按规定作为享受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依据。
(二)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企业(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免费核发并加盖印章。
二、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培训合格证书按照省统一样式(附件1),内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培训类型和项目、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日期、培训单位、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纸质证书上同时设置二维识别码。
三、培训合格证书适用范围及发放对象
(一)适用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未涵盖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
(二)发放对象:
1、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2、参加企业岗位技能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的新录用五类人员。
四、培训合格证书目录管理
1、市人社部门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建立扬州市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培训目录。培训目录在全市范围适用。
2、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后期相关职业(工种)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的,此职业(工种)退出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目录。
3、开展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须根据市人社部门制定的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目录进行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培训补贴,无目录不得享受培训补贴。
4、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须先将与企业经营发展、技术工艺、设备操作要求等相适应的职业(工种)报当地人社部门登记,由当地人社部门对外发布和公示,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五、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程
(一)培训备案。培训单位根据人社部门下达各地的培训任务,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备案,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单位信息、师资、培训工种、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结业考核方案等,其中培训计划和大纲中应包括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消防)、意识形态、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疫情防控等。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范围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变更培训层次、增加培训工种项目,应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要求及时变更办学许可相关信息。
(二)培训实施。培训项目经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培训单位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以及培训计划和大纲的要求,分类别具体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过程中做好学员考勤、课堂管理、教学反馈等工作,主动接受当地人社部门日常督查,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合格证书工种培训基本课时不低于32课时。
(三)结业考核。培训结束后通过省人社网办大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申请,按照备案的考核方案自行组织实施。结业考核要突出思想政治、安全管理、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培训结业考核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文档、影像资料要妥善保管、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证书生成。结业考核结束后,培训单位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结果等材料。经人社部门核实确认后,根据考核结果,由当地人社部门按批次向培训单位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