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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9]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车辆中无牌照农用车和厂区内作业不进行年检的车辆应否征税

无牌照应税农用车和厂区内作业不进行年检的车辆,属于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三轮农用运输车按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按低速货车自重每吨60元缴纳车船税

二、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等如何征税

对于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对只有总质量的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货车类机动车可参照同型号或相近型号车型整备质量或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三、免税车辆如何鉴定

对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纳税人应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对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车辆,保险机构应按照国税发〔2007〕55号 文件第二条中关于免税车辆的说明加以确定,纳税人无需提供免税证明。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备查。

四、旗县代理公司代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为了便于主管地方税务务机关对中介保险机构的日常管理,从文到之月起,各保险机构在旗县的代理公司所代收的车船税在代收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异地车辆代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国税发〔2008〕48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和代收代缴的保险机构或交警车管部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六、重复交税如何退税

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重复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