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200号 2005年10月25日印发)

USHUI.NET®提示:根据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规定,保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了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特别指定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报经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妥善处理好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



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热力行业协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二、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销售价格。其中,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三、兼管生产业务和输送业务的热力输送企业应将热力生产业务和管道输送业务在财务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四、独立的热源生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热源生产企业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其中,热源生产企业的成本为同类热源生产企业(分为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两类)的平均成本。热电联产企业应按照电热比对生产成本进行合理分摊。

五、热力输送企业所属热源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应通过热力输送企业对用户的销售价格回收。

六、热力管网输送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网输送价格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为促进热源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热源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