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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3〕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2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8.09.07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评估,确定继续执行《山东省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登记号为SDPR-2023-0190007,并对《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将《办法》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2.将《办法》中的“农业厅”修改为“农业农村厅”。

3.将《办法》中的“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修改为“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4.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7日。”

附件:修改后的《山东省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山东省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兼职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和《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植物检疫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规。

(二)密切配合植物检疫部门开展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种苗市场检疫管理等工作。

(三)做好植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四)有权制止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定期参加植物检疫培训,并接受考核。

第三条  兼职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植保专业知识,从事种苗繁育、生产及科研等工作三年以上的在职农业技术人员。

(二)关心植物检疫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