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1-16 盐财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20 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 5 年。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所涉的资产评估项目。
《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本级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市本级单位经济行为所涉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备案。
《办法》要求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公示:市本级单位在向市财政局申请备案前,必须将资产评估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未收到反对意见的,方可向市财政局申请备案。
《办法》明确了办理程序和期限:市本级单位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将备案文件材料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