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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水利水电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水利水电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水利水电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水利局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水利水电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能力,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科学研究、工程咨询(含规划)、勘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及生产运维方面的一般性技术工作、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2.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具备参与制定水利水电工程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能力。

4.具备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5.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

2.参与省(部)级“四新技术”1项。

3.参与的项目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奖1项。

4.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5.参与地(市)级科研项目1项。

6.负责流域面积500km2以上规划1项。

7.负责地(市)级水利水电规划1项。

8.作为工程咨询、规划、勘测或设计的技术人员,完成中型工程1项,或小型工程2项。

9.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完成中型工程1项,或小型工程2项。

10.作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技术人员,完成中型工程1项,或小型工程2项。

11.作为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完成中型工程1项,或小型工程2项。

12.作为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完成中型工程1项,或小型工程2项。

13.负责工程生产运行管理,能熟练编制和执行工程运行调度、检查观测、养护维修的规程和技术要求,管理中型工程满6年,或小型工程满8年。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

2.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参与编写或修订著作、译著、教材1部。

4.参与编制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水利水电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水利水电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了解水利水电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水利水电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备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总体布局的能力,具有解决水利水电行业科学研究、工程咨询(含规划)、勘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及生产运维等方面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4.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

2.参与省(部)级“四新技术”2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或地(市)级科学技术奖2项。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公开出版著作、教材1部。

6.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7.主持流域面积3000km2以上的规划1项;或流域面积1000km2以上的规划2项;或流域面积500km2以上的规划3项。

8.主持省(部)级水利水电规划1项;或地(市)级水利水电规划2项。

9.作为工程咨询、规划、勘测或设计技术总负责人,主持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或小型工程3项。

10.作为工程咨询、规划、勘测或设计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3项,或小型工程4项。

11.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工程1项,或小型工程2项。

12.作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技术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工程1项,或小型工程3项。

13.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或小型工程4项。

14.作为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主持大(中)型工程1项,或小型工程3项。

15.作为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或小型工程4项。

16.负责工程生产运行管理,能熟练编制和执行工程运行调度、检查观测、养护维修的规程和技术要求,管理大型工程满6年,或中型工程满8年,或小型工程满12年。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个人排名前3)。

2.独立出版著作、教材1部。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

4.参与编制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水利水电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创造性的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水利水电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总体布局分析、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能力,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5.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6.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或主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

2.主持省(部)级“四新技术”2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个人排名前3)。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其中1项已经转化实施。

5.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或公开出版著作、教材2部。

6.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7.主持流域面积5000km2以上的规划1项,或流域面积3000km2以上的规划2项;或流域面积1000km2以上的规划3项。

8.主持省(部)级水利水电规划2项;或地(市)级水利水电规划4项。

9.作为工程咨询、规划、勘测或设计技术总负责人,主持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3项,或小型工程5项。

10.作为工程咨询、规划、勘测或设计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大型工程3项,或中型工程5项,或小型工程6项。

11.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3项,或小型工程5项。

12.作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3项,或小型工程6项。

13.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3项,或小型工程6项。

14.作为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主持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3项,或小型工程5项。

15.作为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4项,或小型工程6项。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项。

2.独立出版著作、教材2部。

3.参与编制国家标准3项。

4.主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1项。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术语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成果、业绩数量,均包含本级及以上;业绩、成果均指已经结题或完成的项目(含工程前期阶段的批复、下闸蓄水验收、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等)。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含建设单位技术总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总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总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课题总负责人等),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及法律责任;本条件中的“负责”指该项目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含设计专业负责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课题专章负责人等),负责编写本专业工作大纲,拟定工作进度计划,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本专业的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撰写本专业成果报告;本条件中的“参与”指项目的技术人员、科研课题参编人员及运行管理人员。

(三)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四)本条件中的“团体”技术标准是指与水利水电专业相关的标准,团体标准应符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中水协〔2016〕18号)的规定。

(五)本条件中的“四新技术”是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第二十条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项目法人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专题技术论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所提四新技术均按规定审批并运用于实际工程。

(六)本条件中的“科学技术奖”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如:中国水利优质工程(大禹奖)、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重庆市优秀勘察设计奖、重庆市优秀工程咨询奖等,但不包括论文奖、征文奖等。

(七)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八)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执行。

(九)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应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十)EI、SCI等检索平台收录的论文可折抵本条件中的2篇核心期刊论文。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十二)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三)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