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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财企〔2024〕12号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字〔2023〕52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24〕10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字〔2023〕52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上缴、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是指各类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以所有

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利润,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在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应当上缴的固定数额利润;

(二)股息红利收入,即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市级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本企业本年度经营状况、预计全年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科学准确测算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企业盈利、产权转让等情况进行测算审核后,全面完整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下达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任务。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级企业应当依据已完成的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经济行为发生情况,向市财政局和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利润收入,每年7月底前,由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一次性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股息红利收入,在股东会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决议文件;

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收入,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零申报,按规定免缴或者因经营亏损等应缴收益为零的,均需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未发生产权转让、清算等相关经济行为的除外。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当年利润收入时,可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利润收入的上缴比例基础值为30%,如有调整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年度预算编制部署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决议。

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缴水平。

国资预算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按照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与上缴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利润收入,根据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