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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办法

丽水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办法

丽水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办法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预算的分配和管理,依法、合理筹集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资源)及其经营权所得的收益;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非税收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安排、收支平衡,保障安全、防范风险,控制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部门预算的要求,强化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做好基本建设预算的审核、汇总、上报和下达工作,督促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认真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预算有关规定,以资金管理为主线,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
  市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有关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资金内部审批程序,按基本建设的规范程序申请、支付各项资金,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投资效益负责。
第二章  基本建设预算编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的同时,按照建设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同步编制本单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报送财政部门。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名称、概算总额、上年止财务支出累计、预算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等;
(二)拟新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计划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同时附经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有关资料;
(三)拟安排的建设项目管理费用年度支出计划;
(四)单位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五)单位自筹资金计划和其他来源计划;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预算后,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投资政策和发改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完成进度和上年基本建设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将收入预测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各项收入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基本建设收入预算草案。
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的政府性债务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预算支出,采取按一般预算拨款、核拨资本金、财政贴息和建设事业费等形式分类拨款。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处阶段及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在下列限额内安排年度预算支出:
(一)征地拆迁等前期款项原则按概算全额安排;
(二)工程预付款按单项工程概算20%安排;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款按年度完成投资的80%以内安排;
(四)工程竣工决算年度按批准概算的95%扣除(一)至(三)项后安排;
(五)工程决算次年按决算安排工程财务尾款(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上报基本建设预算,优先安排归还债务本息和续建项目所需资金。
根据可用财力情况,优先安排已批准立项的新建项目,其他新建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轻重缓急安排基本建设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预算的资金需要,防止由于建设项目施工高峰季节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等情况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供给不足,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基本建设预算按年度支出总额的3%以内设置基本建设预备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各建设单位,并作为拨付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  基本建设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按年度收入计划,认真及时组织收入。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预算及时筹措自筹资金和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单位在批准的预算内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填制拨款申请单并提供建设合同、工程进度等相关文件资料,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在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债务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合理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土地征用、迁移补偿、设计、监理等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合同约定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单位,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二)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超过概算10%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控制待摊投资支出、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四)施工管理混乱、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
(五)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自筹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工程进度的;
(七)不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拒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财政部门认为其他须停止拨款的行为。
第四章  基本建设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支出或新增项目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动用基本建设预备资金。
第二十条  批准的基本建设收支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际与预算差距较大时,财政部门须对原批准的基本建设预算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建设预算确定后,由于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