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处)
附件1
“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序号 |
级别名称 |
基本要求 |
实施机构 |
1 |
学徒工 |
能够基本完成本职业某一方面的主要工作。 |
用人单位 |
2 |
初级工 |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
用人单位 |
3 |
中级工 |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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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级工 |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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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师 |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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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级技师 |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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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级技师 |
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
8 |
首席技师 |
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
注:企业可结合实际对上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2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流程
一、申请试点。拟开展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的企业,应按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程序,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经评估同意后,发放同意试点的回执。对申请首席技师评聘试点的市级备案企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发放同意试点的回执。
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
2.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工作方案(含评审规划、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应用管理等内容)。
二、制定方案。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价前,应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范围、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等内容,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工作方案。
三、组织评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原则上由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委员会或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也可委托行业组织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公示核准。建议人选名单须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研究确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人员名单。
五、颁发证书。企业为核准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颁发证书,按本单位相关规定使用管理,并落实相应政策待遇。同时,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上传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数据信息。通过审核并符合要求的证书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省技能人才数据库。
附件3
首席技师证书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