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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智慧工地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智慧工地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
锡建建市〔2021〕19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市有关智慧工地建设要求,现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21〕第16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智慧工地相关管理规定及实施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智慧工地实施范围、要求按照《江苏省智慧工地(安全部分)实施指南》及《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 21 号)等文件规定。

  二、费用计取

  1.本通知实施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按省公告附件二取费标准的上限费率计列智慧工地费用。结算时,按投标人所报智慧工地费用取费费率计取。

  2.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方有创建智慧工地要求的,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智慧工地费用取费费率。若合同未约定,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取且不得超过省智慧工地取费标准上限。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