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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办发〔2012〕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医疗权益保障,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缩小城乡差别,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轨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将农民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并轨原则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按照“政策规定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基金账户统一”的原则,同步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三、工作要求

(一)政策规定统一。自并轨之日起,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0〕214号)执行。同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享受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待遇等,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办管理统一。自并轨之日起,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