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规则
2016-08-10鲁国资产权字〔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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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等评估管理规定及准则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控制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评估机构所出具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控制企业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时,应明确约定评估报告将按照本规则进行评价。
第四条 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由省国资委负责评价;省属企业备案的评估报告由省属企业负责评价。
第五条 评估报告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评估结论的公允性,以及评估报告出具的及时性。
第六条 评估报告质量评价采用量化计分法,满分100分。符合各评价内容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按照评分标准扣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根据评估报告质量综合评价分数,将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
(一)评价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不足90分的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0分的为一般;
(四)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较差。
第八条 评估报告质量评价一般于评估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后1个月之内完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具体评价程序如下:
(一)根据评估报告审核情况,作出初步评价。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