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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国税函〔2004〕3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明电[2004]13号) 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有些问题不明确,难以操作。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的规定执行。

二、凡在2004年8月1日以前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或已使用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 业,下同),如在会计人员、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且未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4、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能按照主管税 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报表、资料的。

三、凡在2004年8月1日以前已认定为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