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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市监综〔2016〕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市监法〔2022〕9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市监法〔2024〕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局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出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0日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出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企业出证行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出证行为是指根据其他政府部门、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涉及市场监管方面的守法,以及企业登记、变更、股权出质等情况进行甄别和认定,并出具证明的行为,不包括药械质量监管方面的出证。

第三条 对外出证遵循客观、真实、依法、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部门依法申请出证的,应当出证。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证明下列事项的,可以出具相关证明:

(一)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先进评选需要出具证明的;

(二)企业上市需要出具证明或访谈的;

(三)本市企业到外地参加药品、医疗器械等招投标需要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申请出证的。

除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予出证。

第五条 市局企业监管处是出证受理机构,负责对外出证。其他处室以及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出证工作的需要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企业申请出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介绍信或申请报告。介绍信或申请报告需说明要求出证的事实和理由、出证的具体内容等。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授权委托书。

(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招标等需要出证的,应提供招标文件、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出证意见。

(六)拟上市公司申请尽职调查的,须提交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协助调查工作函。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可通过当场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出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申请受理后,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一次需要查询的企业数量较多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申请人因上市需要申请访谈的,申请受理后,告知申请人于7个工作日内做访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