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元/月,致残二级8643元/月,致残三级8124元/月,致残四级7592元/月。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三、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3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
《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
《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6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3-06-27
一、为什么要对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是哪些?
答:《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于上述两个参数发生变化,今年本市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继续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从何时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增强其获得感,自今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致残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2023年当年致残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待遇之月起执行。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其中,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3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的最低标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