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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意见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意见
威住建发〔201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06-16 )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1.1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1.2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1.3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除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建设主管部门。

二、规范招标行为

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2.2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2.3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3.1 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2.3.2 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2.3.3 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2.3.4 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2.3.5 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2.3.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4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满足工程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在建设用地手续办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开标。

2.5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招标。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招标人不得肢解发包。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6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站”和“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媒介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他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可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站”和“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媒介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2.7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8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2.8.1 具备本意见2.3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8.2 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2.8.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8.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2.9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10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2.11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2.12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2.13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4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14.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14.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14.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2.14.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2.14.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14.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2.14.7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15 投标保证金一般按不高于招标项目估算值的2%计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16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1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规范投标行为

3.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3.2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3.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3.4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投标人获得不当利益或者投标竞争优势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3.5.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

3.5.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3.5.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3.5.4 招标人授意特定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3.5.5 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3.5.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3.6.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的;

3.6.2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3.6.3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3.6.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3.7.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3.7.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7.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3.7.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3.7.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3.7.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3.8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3.8.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3.8.2 伪造财务、信用状况或者虚报业绩的;

3.8.3 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劳动关系证明的;

3.8.4 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3.8.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4.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2 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4.3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4.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中工程经济专家不应少于2/5。

4.5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建设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4.7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8 对采用综合评估评标的工程或者特殊专业、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召开标前会,向评委详细说明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功能参数、评标方法、评分细则、电子评标注意事项等。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4.9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工作机构的人员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配合评标委员会做好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的工作,做好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解释工作以及评标委员会评分统计汇总工作。

4.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4.10.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4.10.2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10.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10.4 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4.10.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4.10.6 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4.10.7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4.10.8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4.10.9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10.10 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4.10.11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11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1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2/3。

4.14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4.15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清标记录、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上进行书面签名,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档备查。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16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

4.1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18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