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政办字〔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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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水上交通、旅游事业安全健康发展,维护我市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我市北部沿海开发战略的大力实施,港口建设快速发展,运营码头泊位数量越来越多,等级越来越高,进出港口船舶趋向大型化。水路运输、水上水下作业、水域旅游等水上活动涉及面越来越广,使得我市沿海水域通航密度加大,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的压力越来越大。水上安全工作是我市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水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水上安全工作,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三无”船舶及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水上水下违法违规作业等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维护了水上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一些地方对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贯彻不力、执行不好;一些渔船随意载客出海,“三无”船舶及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屡禁不绝,渔港从事商业港口经营及非法装卸点违规从事港口经营现象仍较突出,城市园林及水库等范围内水域水上安全管理职责不明,水上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把水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从事水上运输生产经营企业、水上水下施工企业、港口生产单位和个体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以下统称水上生产经营单位)是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未划定为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船舶检验、办理船舶登记和配备船员;渔船如改变用途,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在取得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三、强化安全监管,保障水上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一)明确城市园林及水库等范围水域的水上安全职责。市属城市园林范围内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由市政等部门负责;市属水库库区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市城区内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由市政部门负责;县(市)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市属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属沿海范围内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将所辖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到具体部门并督促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