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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

京建房〔2009〕9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违法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侵害了异产毗连房屋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现就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装饰装修活动。

  二、凡两名以上业主共用毗连结构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行使个人住宅专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实施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装修人出现上述行为时,受侵害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三、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发现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时,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并会同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业主与装修人进行协调,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装修人仍不改正的,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从业人员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违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均可向房屋管理单位投诉或者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五、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会同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和装修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执法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检查装修施工是否有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经检查没有施工图或施工图不符合要求的,再按照下列程序确定拆改内容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一)查看该房屋建筑的设计图纸,根据设计图纸确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如果无法查看设计图纸的,则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认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对于未经设计的平房或者其他房屋建筑,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七、经认定,装修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及房屋安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房屋成为危房,或造成其它重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当事人阻碍或拒不配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