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收费的通知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收费的通知
舟发改价格〔2019〕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舟山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10月9日规定,保留
各县(区)发改局、有关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菜篮子”降成本攻坚行动重点工作任务》的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收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收费是指市场主体为经营户提供交易场所、摊位、营业用房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市场摊位费和交易服务费等收费。
市场摊位费是指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主体依据租赁摊位或者经营面积向经营户收取的费用。交易服务费是指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主体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

二、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主体制定或调整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标准要以经营成本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经营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要体现公益性,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制定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
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的定价成本包括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
四、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或受委托向经营户代收水费、电费及税金等。代收费用不得加价收取。除了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代收费以及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允许收取的费用外,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主体不得另立其他项目收费。
对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市场主体转供的,市场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不得加价,也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五、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主体收费时,要与经营户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具体摊位和相关收费、费用缴纳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主体要自觉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收费前应将收费项目(含代收费用)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收费,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
六、各级发改部门要规范辖区内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收费,对标准偏高的市场,可以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降低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12 月 15 日前将规范、降低收费标准情况书面报市发改委(价格处)。今后,发改部门要主动了解掌握本地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收费情况,凡是收费标准有变动的,应及时报市发改委。
七、本通知自 2019 年 12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