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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价医〔2016〕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及管理业务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镇价综〔2017〕117号规定,保留有效

 各辖市区物价局、卫计委(新区社发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5〕283号)、《关于规范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诊察价格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5〕28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公布的95项医疗服务项目执行(见附件1)。除此以外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须按规定程序申报,由省统一立项公布后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公立医院自主确定价格,价格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50%,特需病房床位自主定价比例不得超过登记总床位数的10%。新开展项目或价格调整前,应在医院门诊大厅、科室、官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并告知当地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实行。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公立医院要主动加强与患者沟通,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服务;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以政府定价口径对外宣传,误导患者。

(二)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台账资料。调整价格时不得超过规定的调整幅度、比例和周期;不得未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准擅自确定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资质;不得在未履行告知手续擅自提高价格收费以及发生其他违规行为。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掌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加强监督考核,每年组织对上一年度市场调节价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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