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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8.10.20商资发〔2008〕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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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确保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提高节能减排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积极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

  (一)加强引导外商投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招商选资工作中,要坚持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领域,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强产业规划,引导产业集聚,加强产业生态建设,逐步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全国吸收外资总量中的比重。

  (二)鼓励外商投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在高能效产品制造、节能设备与技术、污染防治设备、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水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进行投资,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构建企业间的产业生态链网,提高资源、能源的梯级循环利用效率。

  (三)严格控制外商投资“两高一资''产业。严格控制外商投资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消耗型项目,加强节能减排源头管理。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实行能耗和排污指标否决制度。要注重新建项目与淘汰落后产能有效结合,推动水泥、电力、钢铁、电解铝、电石、焦炭、造纸等行业内的落后设备、产能按期淘汰。

  二、发挥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主体作用

  (四)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装备和技术水平。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率先优化生产设备、工艺和流程,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的研发力度,在污染物排放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环保指标。

  (五)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推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0)认证工作,根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比例。

  三、推动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创新活动及应用

  (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工艺和产品水平。通过设立研发中心等方式,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国内整个产业自主升级。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研发机构通过技术、工艺和产品创新促进节能减排的项目,商务和环保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科研机构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节能减排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集中力量对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和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和示范推广,推广应用一批产业发展潜力大、应用面广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四、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环保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