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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发改法规〔2020〕148号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297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物价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以下简称服务设施),是指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市民学校(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服务设施。

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

二、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水、用气、用暖价格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居民)价格执行。

三、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区建设管理部门,下同)出具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经确认符合条件并与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核对后,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严格按照服务设施界定范围进行核查和认定,建立动态跟踪调查机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服务设施使用变更情况。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随意扩大服务设施范围的,将取消相关价格政策。各市物价、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认定程序说明.doc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


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认定程序说明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并向街道(乡镇)提供房屋确权证明。租赁、借用、置换的,提供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街道(乡镇)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资料,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和房屋确权证明或相关合同复印件交县(市、区)民政局。

三、县(市、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单位情况,根据核实结果出具认定意见,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所有申请单位相关信息。

四、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中的编号、联系人、公示网址等有关信息。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第19位为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12位代表省级编码,第34位代表市级编码,第56位代表县级编码,第789位为所在街道(乡镇)代码。第1012位为社区居(村)委会代码,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第1314位为社区服务设施代码,由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五、社区居(村)委会依据《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执行有关价格政策。


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样表)


申请单位(盖章)编号:

申请单位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居(村)委会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


用途


备注


地址


用途


备注


地址


用途


备注


地址


用途


备注


地址


用途


备注


街道办(乡镇)意见:


                   盖


                年

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盖

                   

                    


备注:1.相关服务设施应符合《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

2.此表13份。1份由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部门)留存,1份由街道办(乡镇)留存,1份由城乡社区居(村)

民委员会向相关单位申请执行有关价格政策。

3.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认定公示网址:

4.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