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
附件
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认定程序说明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并向街道(乡镇)提供房屋确权证明。租赁、借用、置换的,提供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街道(乡镇)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资料,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和房屋确权证明或相关合同复印件交县(市、区)民政局。
三、县(市、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单位情况,根据核实结果出具认定意见,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所有申请单位相关信息。
四、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中的编号、联系人、公示网址等有关信息。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第1-9位为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1、2位代表省级编码,第3、4位代表市级编码,第5、6位代表县级编码,第7、8、9位为所在街道(乡镇)代码。第10-12位为社区居(村)委会代码,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第13-14位为社区服务设施代码,由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五、社区居(村)委会依据《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执行有关价格政策。
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样表)
申请单位(盖章)编号:
申请单位 |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居(村)委会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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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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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乡镇)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备注:1.相关服务设施应符合《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
2.此表1式3份。1份由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部门)留存,1份由街道办(乡镇)留存,1份由城乡社区居(村)
民委员会向相关单位申请执行有关价格政策。
3.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认定公示网址:
4.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