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城市维护建设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8月26日 宁税政二字(87)第351号
银川市税务局:
你局银税政三字(87)第244号文《关于
城市维护建设税退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
城市维护建设税退税问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及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文精神,现明确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课征的。故此,对由毛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在征收中发生错征、漏征进行退税、补税时,其多征或少征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