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4〕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规范湿地公园管理,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九龙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九龙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九龙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  九龙湿地公园按照《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五条  九龙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九龙湿地保护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九龙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建设、水利、发改、财政、环保、国土、农业、规划、文广出版、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莲都区及相关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九龙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丽水市瓯江生态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完善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湿地宣传、科普工作;

(四)劝阻、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湿地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九龙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九龙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九龙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九龙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洪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调整九龙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九龙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瓯江流域综合规划、瓯江流域防洪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九龙湿地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涉及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由管委会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应当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编制涉及九龙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的其他规划时,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使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九龙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九龙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九龙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文物等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收九龙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收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在九龙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因湿地保护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前,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护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九龙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应当严加保护。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公园内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的保护管理,维护九龙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九龙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繁衍环境。

管委会应当对湿地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形确需采伐或迁移的,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