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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鲁民函〔2012〕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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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进一步做好我省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孤儿保障政策

2010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和《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82号)。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配套政策规定,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孤儿保障政策的全面落实。

一是明确享受孤儿待遇的对象。要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鲁政办发〔2011〕47号、鲁民〔2012〕82号等文件要求,将因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执行。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重度残疾儿童、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是明确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各地要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在省规定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及时调整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儿童福利机构公用开支标准,确保孤儿生活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是搞好孤儿保障制度与低保等制度的衔接。各地要加强孤儿保障制度与低保制度等其他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孤儿福利保障水平。孤儿监护人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孤儿与其监护人算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家庭收入。

四是对孤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新认定孤儿自认定身份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孤儿保障待遇。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孤儿依法被收养的、找到父母的或其父母能够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按规定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

二、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是要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社会散居孤儿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发给个人,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统一使用。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给本人或其寄养家庭监护人,剩余部分应用于提高寄养孤儿的养育、医疗、康复和特教水平,不得用于其他工作经费。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发放情况,应按季度公示。

二是加强对社会散居孤儿的服务和管理。鼓励亲属抚养孤儿,对有亲属抚养的孤儿,除孤儿本人要求入住福利机构或其亲属不再履行抚养义务外,不得强行集中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要加强对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的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责任义务,明确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用途,对孤儿养育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并制订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