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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社会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社会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社会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社会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求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确保我市社会应急联动处置系统快速启动和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范围内各类社会紧急求助的应急联动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紧急求助事件是指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急、难、险、灾事件的报警求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联动处置,是指接到群众报警后,在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活动。

第五条  丽水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联动处置管理工作,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紧急求助事项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已发生事件扩大成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由丽水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具体工作,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前期工作。

第二章  紧急求助事件的范围

第六条  应急联动处置的社会紧急求助包括:
(一)杀人、抢劫、抢夺、盗窃、伤害等重特大刑事案件;

(二)聚众械斗、哄抢公私财物及其它聚众闹事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事件;

(三)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和各类纠纷;

(四)水陆交通事故及交通严重堵塞等交通管理事件;

(五)重大疫情、饮水污染、重大中毒事件及危急病人需要紧急救护的;

(六)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爆裂的;

(七)建筑物在建造、使用、拆除过程中发生断裂、倾斜、倒塌或者违章搭建物、广告牌、树木等发生断裂、倒塌、倾斜危及安全、影响群众生活的;

(八)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及其它危及人身健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九)高压电线冒火、架空线路断线、电杆倾倒、断裂的,电力设备损坏急需修复的;

(十)道路、桥梁等水陆交通设施或路灯、窨井盖等市政设施受损、被盗,公路、航道被占等危及群众安全、影响交通安全的;

(十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高空坠落、溺水等危及生命安全事故;

(十二)违法使用童工,不履行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等容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案件的劳资、医患等各类纠纷;

(十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伪造冒用他人商标、标志、产地、厂名和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中发生的缺尺少秤、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举报和投诉;

(十四)洪涝、地质灾害等险情或自然灾害事故,渔业案件和渔业养殖水域环境污染事故;

(十五)非法电视信号侵入、电视停播或通讯电(光)缆被盗、受损,通讯电杆倾倒、断裂等事件;

(十六)盗挖或损坏古墓、古文化遗址和偷盗买卖文物的;(十七)森林火灾及野生动物保护;

(十八)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电子游戏室非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开设赌博机,网吧超时营业、露天大棚非法营业性演出、游商兜售非法书刊、音像制品;

(十九)弃婴、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需要紧急求助的;

(二十)乘客在班车或出租车上遗失贵重物品需协助查寻的;

(二十一)涉及应急联动的相关举报和投诉;

(二十二)其他需要紧急处置和提供服务的事项。

第三章  处置原则

第七条  应急联动处置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指挥平台统一、部门参与广泛、联动工作顺畅、处置快捷高效”的原则。具体处置中,应首先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从指挥原则。各成员单位要服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延误,切实做到指令畅通、运作有序、出动迅速,确保抢险和救助及时有效。

(二)首接反馈原则。要严格落实首问首接责任制,对于一时性质不清、职责交叉、区域不明的求助,按“先受理,后移交”的原则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反馈情况。

(三)协同合作原则。凡遇到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解决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服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互相配合,通力合作。

(四)报告反馈原则。接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到达现场后,处置单位应通过口头和网络反馈至指挥中心。联动工作运行情况和重大应急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处置不力或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分级模式要求及处置方法程序

第八条  为保证市本级应急联动工作深入高效开展,根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和机构设置等情况,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市本级应急联动工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位联动模式。

(一)一级联动。一级联动单位承担经常性的应急处置、紧急求助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有固定值班场所和人员,并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二)二级联动。二级联动单位承担非经常性的应急处置、紧急求助和社会服务等工作,落实专门的联系人,实行工作时间内值班制度和工作时间外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