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等四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4〕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8〕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7〕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四个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府发〔2007〕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 沪府发〔2011〕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以下称“非居住房屋”)
临时改建宿舍的行为,根据本市规划、建设、消防和房屋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一、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应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非居住房屋,有利于解决境内来沪务工人员的租住需求。
(二)符合城市规划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凡位于本市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规划建成区内未经规划调整,环境污染较严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区域内,或属于优秀历史建筑的非居住房屋,均不得临时改建为宿舍。
(三)切实保障租住人员生命与财产的安全。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后,生活区域和生产区域应予分开,不得将宿舍与生产车间、仓库等非居住用房置于同一防火分区内。
(四)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不得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和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使用期间需按城市规划要求拆除的,按临时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拆迁补偿。
二、临时改建宿舍的非居住房屋,必须是依法建造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和砖墙混合结构的多层或高层非居住房屋,其结构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基本完好标准”,即承重结构无明显损害,基本牢固。
三、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其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四、非居住房屋改建时,不得进行加层、搭建、扩建或利用层高设置插层,不得“拆落地”改建或拆除重建。改建后,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
(一)每间(户)住宿人数不超过8人,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或使用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二)配备相应的卫生盥洗设施,其中每层超过10间(户)的,配备的卫生盥洗设施不少于2处。如设有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