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功能区经发局(发改局)、财政(财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现代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扬州市现代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建〔2022〕4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修定了《扬州市现代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现代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扬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扬州市现代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依据《扬州市现代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建〔2022〕4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政策奖励、纾困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以及支持扬州现代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政策奖励,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创新、提升品牌、开展试点等平台载体等给予资金奖励;纾困扶持,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冲击的企业给予的资金扶持;其他项目,是指用于加快扬州现代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而开展的规划编制、课题调研等专项工作。
投资补助、政策奖励、纾困扶持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公开申报、审查评估、择优决策、立项公示、直接支付、跟踪监督”操作规范。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公开申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申报条件、时限、程序、要求等内容,并公开发布。申报主体对照项目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报送材料。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主体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审查评估。
1、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各县(市、区)、功能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发改部门对申报项目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经过初审,确认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2、市级主管部门复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地申报项目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专家评审。
3、专家评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相应的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按1:3比例随机抽取3名(含)以上的专家,由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七条择优决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择入选项目,形成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委党组或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第八条立项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通过审核的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投诉举报被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批复下达。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强项目管理,适时对项目建设情况组织抽查,指导县(市、区)、功能区主管部门对符合竣工验收的项目及时组织竣收。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日常督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备。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