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国资〔2018〕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18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扬州市国资委
2018年11月1日
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三直接”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保险、技术、智力、中介、物业服务、广告、安保、大型活动的组织等。
第四条 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五条 企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
第六条 企业是采购活动的主体,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据本办法与企业实际,制定或完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大宗含义及集中采购范围,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应与企业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每三年调整一次。
市属国有企业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制定或完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报市属国有企业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物资采购管理的制衡保障体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原则,实行采购信息、采购行为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物资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等。
第八条 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企业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市属国有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市属国有企业,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一定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再次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经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办法,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市场状况和资金情况,每年年初编制大宗物资物品年度采购计划,遇有企业生产经营中急需或政府交办事项中所需等大宗物资物品采购时,编制临时采购计划,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的全资、控股子企业的采购计划,经该子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市属国有企业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务部门或外部专业法律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及时认真做好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编制的招标文件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外,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企业网站对外公开发布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