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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河北省内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一类:
(一)未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的。
(二)分类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
(三)出口企业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进出口业务、财务、内部监督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出口退(免)税核算准确。
(四)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审核通过率”为上一年度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
三、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之一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三类:
(一)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单证备案的。
(二)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关注出口企业分类为C类或D类的。
(三)上一年度内发生未按规定进行退(免)税资格变更的。
(四)上一年度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的。
四、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条件之一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