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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渝商务发〔20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2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全市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站、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储备站、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点(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二、投保时间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进行投保,原则上2019年2月底前,按通知的要求完成投保。

三、实施办法

(一)保障范围。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应包含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以及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二)保费来源。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是被保险人,其保费可在企业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三)承保机构。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多家保险机构共保方式,也可引入具有资质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并保持承保机构相对稳定。

(四)责任限额。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最低赔偿限额。涉及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获得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五)保险费率。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挂钩。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赔付率等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基准指导费率、差别费率、分级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浮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基准指导费率的40%,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亡人事故的,可以上浮至150%,连续3年未发生事故的,费率下浮幅度可以高于40%。

(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年,到期后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费率及时续保。

(七)保险理赔。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支付赔款。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按照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先行垫付赔偿金。

(八)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应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商务主管部门。

(九)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保险机构按照不低于企业保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科技推广应用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可以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代为专户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进安责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一项创新制度,是充分借助和运用保险的风险控制与社会管理功能,实施专业化风险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效能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清安责险对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全力推动安责险落实;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大力宣传相关法规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2号)等政策要求,以及推行安责险的重大意义和事故预防作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责险的认知水平,增强投保安责险的自觉性。目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已清退完毕,要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增强风险意识,积极投保安责险,充分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大力鼓励与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参与全市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安责险统保项目投保。

(二)严密组织,做好衔接。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单位安责险工作的综合协调领导及牵头科室(见附件1),并统计报送辖区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安责险工作联系人员表(见附件2)。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实现应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全覆盖。要指导、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按新标准,选择满足风险事故需求的责任限额进行投保,将保费列入单位支出预算。要做好与安责险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协调对接,协助保险机构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联系及对投保业务的培训,通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工作的特点、现状、需求等相关情况,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要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新旧险种的衔接,已投保安责险相关险种,但没有达到基本标准的要新增或调整为新的安责险,不得以相关的险种代替安责险,凡是新的安责险能够覆盖的其它险种,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选择退保或不再投保,尽量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

(三)建立制度,检查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履行安责险属地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落实安责险工作的具体管理制度与激励约束措施,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信息交流通道与制度。要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情况纳入检查内容,适时开展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应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规定要求,将其抄送当地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四)注重配合,接受监督。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要做好内部的配合与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及保险协议承担责任,认真履行义务。安责险保险经纪公司要认真做好投保衔接服务工作,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共同建立与完善保险的管理机制与工作机制,落实事故预防费用代管,以及预防服务牵头组织等工作,并制订投保理赔有关流程,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投保工作,坚守为投保人服务的法律定位,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约,维护投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安责险保险公司要加强配合,做好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承保出单、查勘理赔、事故预防等工作。安责险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履行安责险义务情况应接受商务行业主管、银保监等部门和成品油生产经营投保单位的监督。



附件:1.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安责险工作联系人员表

2.区县(自治县)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安责险工作联系人员表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4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政策出台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命至上的观念逐步深入,安全发展执政理念日趋深入,社会对事故的容忍度不断降低,同时事故的赔付金额大幅上升,事故的负面影响广度、深度、速度急剧放大,全国事故发生率与先进国家比仍在高位运行,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发,尤其2013年至2015全国的几起特大事故,损失惨重,在国内国外都造成恶劣影响。总结教训,国家提出了深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的基本思路,在此背景下,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明确要求“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2017年5月,我市制定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要求在高危行业领域全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7年12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醇基燃料等民用燃料经营、储存及成品油经营、储存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商务委牵头负责,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市商务委起草了《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初稿,并征求了部分相关企业意见。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2017年5月9日,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

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 );

2017年12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2号);

2019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2号)要求,市商务委制定下发了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和适用对象、投保时间、实施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督促辖区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政策的核心举措

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应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商务主管部门。

(三)政策的适用对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和适用对象为:重庆市辖区内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站、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储备站、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点(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四)政策的执行标准

1责任限额。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最低赔偿限额。涉及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获得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2.保险费率。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挂钩。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赔付率等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基准指导费率、差别费率、分级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浮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基准指导费率的40%,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亡人事故的,可以上浮至150%,连续3年未发生事故的,费率下浮幅度可以高于40%。

(五)政策的注意事项

1.指导企业应保尽保。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对尚未投保或未续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