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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清地税发〔2007〕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1〕10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