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
舟政办发〔2019〕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渔农业渔农村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创新土地制度供给和要素保障,优化渔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布局,形成农田连片与村庄集聚的土地保护新格局、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渔农村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助力我市打好“五大会战”,建设“四个舟山”。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系统思想、尊重自然。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海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是坚持规划引领、节约集约。强化“多规融合”和规划引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释放流量、实现减量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要素有序流动,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是坚持政府搭台、农民主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渔农民的主体作用,保障渔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让渔农民共享发展成果。
四是坚持守牢底线、勇于创新。牢牢把握底线红线,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渔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化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人文风情,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土地整治模式和路径,坚持试点先行展,以点带面。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前,在全市实施13个以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其中2018年已启动实施3个,2019年启动实施6个,2020年启动实施4个,每个项目计划在3年内竣工。
二、主要内容
(一)编制村级国土空间规划。以上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为基础,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调查,对实施主体编制村级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规划依据。要科学确定渔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优化渔农村用地布局,合理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
(二)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宜耕后备资源开发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在优化耕地布局、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和连片度,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三)推进低效用地整治。进一步优化布局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古村落保护、文化传承等各项用地,有计划地开展渔农村宅基地、废弃工矿用地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合理安排建新区块。
(四)开展生态环境整治修复。优化调整林地、水域等生态用地布局,对各类农用地开展综合整治,有序推进村庄整治、矿山治理、苗木种植、土壤污染防治以及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
(五)建立村级土地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村规民约,充分尊重群众在村级土地管理中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探索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落实征地听证制度,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民主协商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选址工作。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在同一乡镇(街道)内选择一个行政村或相毗邻的部分行政村为整治项目区。选择村民意愿较强、村班子团结有力的地区,积极落实村规划编制,统筹考虑收益产出,基本实现土地、资金等要素平衡。
(二)上报工作计划。每年3月份前,对当年拟启动的整治项目进行统筹安排,编制工作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三)编制实施方案。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逐个编制工程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每年6月之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落实评估考核。根据省政府考核标准,每年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当年度实施的整治项目进行考核,对在建工程总体进度、取得成效进行绩效评价,对已完成的工程落实“回头看”,全面评估整治项目的综合效益。
四、政策措施
(一)实行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制度。将整治项目区的永久基本农田周边的农用地、零散耕地和零星建设用地复垦后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通过土地整治和耕地质量提升等,逐步形成与永久基本农田连通连片、设施完善、质量相当的优质耕地;对达到永久基本农田标准的,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探索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年度更新与零星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相挂钩制度。
(二)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和布局。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村级国土空间规划纳入乡镇规划。在不减少林地面积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