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内地税发[2005]25号 2005-05-18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政字[200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05]182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地要在执行过程中将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改进建议及时向区局进行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内政字[200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农[2005]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及标准:
(一)对原煤开采企业按原煤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原煤征收0.7元。
(二)对铁矿石开采企业按矿石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铁矿石征收2元。
(三)对天然气、石油和其他资源型矿产(其他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开采企业按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其应纳资源税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