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4 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标准,本着注重实际、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取暖费、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