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 〔2018〕 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保留
各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 国函〔2015〕81号)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我委经商市民政局,决定在本市开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适用于境外申请人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情形。试点时间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结束。
二、设置要求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经营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全球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先进服务,尤其是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提供和组织管理等方面;
2.能够提供具有全球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北京在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二)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开办资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除中外合资合作诊所外,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的开办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5.功能定位和服务方向符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试点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