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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8〕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治理任务依然繁重。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为载体,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监管高效的预防和保障工资支付体系,严厉打击欠薪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体系和强化工作落实的督查、责任追究体系,力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治理,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并做好保证金收缴、管理、退还等工作。对于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于严重失信企业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情形的企业,应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退还。探索推行业主担保、协会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鼓励在租用场地经营企业、远洋渔业、船舶制造等领域探索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二)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按县(区)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要根据《舟山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舟财社〔2006〕32号)规定,规范应急周转金使用,明确资金额度、动用条件、批准程序和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三)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劳社保部门和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严格规范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各类企业应该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花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相关部门要加大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力度,加快实施信息化实名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加快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对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在远洋渔业领域,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对合同到期返港或中途返港人员,应在返港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单价、核定产量、实际完成比例等一次性结清产量报酬。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企业,住建、交通、港航、水利、海洋渔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劳社保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工资。

(六)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三、改进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七)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借助经济手段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要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八)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设计变更审查核准制度。对于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合同价的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严格实行工程进度款按比例支付制度。要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九)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

四、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欠薪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发改、经信、财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港航、水利、海洋渔业、审招等部门间的协作,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办公、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效能。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案件快办快结。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健全人劳社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间的案情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做到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同时报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二)妥善处置欠薪重大事件。进一步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响应级别,优化处置流程。发生欠薪重大事件,当地政府要迅速处置,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临时生活费、路途费等,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深入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国家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并根据国家发改委等30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同时相应纳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和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承担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或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十五)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测评。要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各级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人劳社保部门负责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做好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等相关工作,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牵头做好欠薪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地税)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做好所属国有企业欠薪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工作,参与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依法取缔有关无照经营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十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要落实国家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规〔2015〕67号),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力量,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管理,对违规挤占、挪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的,要尽快清理和纠正。按要求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将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街道)。要强化欠薪源头防范管理,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实施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兼职监察员,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全覆盖。

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

2.舟山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办法

3.舟山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措施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1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2

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3

出台并实施贯彻落实“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4

制定本地区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

人劳社保部门


5

建立定期研究会商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6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

新区督考办


7

将“浙江无欠薪”行动纳入“平安舟山”考核。

市委政法委


8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定期督查、考评;

对重大欠薪违法案件、欠薪问题高发及举报投诉量大的进行重点督查。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9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过程中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问责;

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负责人问责。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10

加大“浙江无欠薪”行动宣传力度,企业知晓率不低于80%。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宣传部门

11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地方政府横向协作网络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12

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县〈区〉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财政(地税)、人劳社保部门


13

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制定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在建工程项目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14

落实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2018年起新开工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2018年1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人行舟山市中支

15

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管理制度(2018年度实名制管理覆盖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16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全覆盖。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17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制度。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人行舟山市中支

18

远洋渔业领域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实行远洋渔业企业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制度。

海洋渔业行业主管部门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人行舟山市中支

19

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具体办法。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20

制定严格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的具体措施办法。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发改部门


21

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的规定。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审招委(办);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发改、财政(地税)部门,人行舟山市中支

22

制定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财政(地税)、审计部门


23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发改部门

24

落实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开工新项目的规定。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25


制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26

制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27

制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或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的具体办法。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28

加强对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

市场监管及相关审批部门


29

建立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制度(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机制)。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各联合预警单位

30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并落实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日常巡视检查机制)。

人劳社保部门


31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机制。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劳社保部门


32

建立欠薪案件快裁快审制度,开辟工资争议绿色通道。

人劳社保部门


33

建立集体欠薪案件和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机制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34

建立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司法部门


35

依法及时处理欠薪案件中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

人劳社保部门

36

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人劳社保部门


37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劳社保部门


38

做好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



39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人劳社保部门


40

落实欠薪“黑名单”制度,对严重欠薪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按规定向各信用平台推送欠薪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人力社保、发改等部门

拖欠工资联合惩戒备忘录涉及部门

41

畅通欠薪信访渠道,推动欠薪诉求合法解决。

信访局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42

建立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43

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包括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44

及时处置欠薪案件(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

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

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欠薪突发事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置)。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45

处理工程建设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人劳社保部门


46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人劳社保部门

47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开展打击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48

制定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地税)局


49

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力量。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编办、财政(地税)、人劳社保部门


50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承担综合执法职能。

人劳社保部门


51

制定保障用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具体措施。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财政(地税)、人劳社保部门


52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

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发生控制在3%以内。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53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发生50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两个自然月内发生的所有欠薪案件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54

辖区内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不超过5‰。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55

辖区内企业不得发生5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

辖区内企业两个自然月内发生的所有欠薪案件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56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

在建工程项目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到2018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要覆盖9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100%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57

落实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清偿责任(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应优先全部清偿)。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财政(地税)、人劳社保部门,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58

辖区内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不得发生欠薪案件。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财政(地税)、人劳社保部门,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59

辖区内不得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重大舆情事件。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中的重点任务,除有明确时间进程安排外,其余指标均要求从2018年起每年达标。



附件2


舟山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切实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中存在的责任不落实、制度不执行、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督查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职责的市级相关责任单位。

第三条 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直接组织或部署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督查内容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 ”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舟山市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舟防处办〔2017〕5号)工作要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舟山市人民政府要求督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督查重点是:

(一)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主要是按月足额支付、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分账制管理、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落实情况。

(二)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特别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罪情况。主要是坚持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协调公检法部门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罪案件的查处,做好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查处并及时反馈。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主要是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四)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主要是建立并落实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专项治理、行业主管等部门责任制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加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保障情况。主要是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挤占、挪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兼职监察员。

(六)上级政策落实情况和政府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是严格执行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等。

第六条 本办法督查方式主要包括:

(一)定期督查。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6月、12月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定期督查,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督查情况视情通报。

(二)重点督查。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对欠薪问题高发、重大欠薪事件频出、举报投诉量大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进行重点督查。重点督查以驻点督查、明察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专案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专案督查:

1.群众实名信访举报重大欠薪线索;

2.掌握欠薪重要线索;

3.其他需要专案督查的情形。

第七条 督查对象出现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 ”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舟山市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舟防处办〔2017〕5号)要求落实相关情况或其他交办事项到期未能办结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限期整改、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在该年度全市综合考核测评中予以相应扣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自查,并在完成当月将自查报告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上报至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舟山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切实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不落实、制度不执行、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 ”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舟山市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舟防处办〔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职责的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未能按要求做好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监管体系要求进行预防预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致使无证经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或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无证经营行为应共同处置而未共同处置到位的;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未按要求推进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等制度,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且未能及时妥善处置的;

(四)未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审批制度或未严格招投标管理,存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或不符合规定的施工企业进场施工,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的;

(五)未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规定的,存在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开工建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的。

第四条 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非法用工主体、建设项目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监察检查、化解处置不到位,有下列漏查失管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做到每月对辖区内用工主体开展监察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提供虚假检查信息等敷衍应付的;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特殊时段(国家召开重大会议、国家重大传统节日等)应牵头检查但未进行牵头检查的;

(三)对农民工信访、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未进行登记、未及时处置或处置失当的;

(四)对领导批办或上级转办、督办的事项,未及时办理或不按规定办理、处置到位的;

(五)在日常监察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应立案未立案、立案后未按规定时限办结、违法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不力,因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业主管部门未及时主动督办处置的;

(七)远洋渔业领域监管不力,因个体船东挂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业主管部门未及时主动调解处置的。

第五条 存在下列履职不到位情形,被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影响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开展及“浙江无欠薪”行动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按规定应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单位进行惩戒而未进行惩戒的;

(二)按规定应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进行公布而未进行公布的;

(三)对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其他工作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因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履职不到位被各类媒体(包括新媒体)曝光并查实的;

(二)一年内已被追究责任,再次出现需被追责情形的;

(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经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办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七条 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浙江无欠薪”行动责任追究工作情况的督查、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不全面履行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职责的,导致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