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发〔2018〕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具体措施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1 |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
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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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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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台并实施贯彻落实“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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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定本地区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 |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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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定期研究会商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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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 |
新区督考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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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将“浙江无欠薪”行动纳入“平安舟山”考核。 |
市委政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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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定期督查、考评; 对重大欠薪违法案件、欠薪问题高发及举报投诉量大的进行重点督查。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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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过程中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问责; 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负责人问责。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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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大“浙江无欠薪”行动宣传力度,企业知晓率不低于80%。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宣传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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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地方政府横向协作网络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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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县〈区〉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财政(地税)、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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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制定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在建工程项目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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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落实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2018年起新开工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2018年1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人行舟山市中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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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管理制度(2018年度实名制管理覆盖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
16 |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全覆盖。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
17 |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制度。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人行舟山市中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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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远洋渔业领域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实行远洋渔业企业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制度。 |
海洋渔业行业主管部门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人行舟山市中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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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具体办法。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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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制定严格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的具体措施办法。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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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的规定。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审招委(办);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发改、财政(地税)部门,人行舟山市中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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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制定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财政(地税)、审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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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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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落实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开工新项目的规定。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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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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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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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制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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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制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或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的具体办法。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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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加强对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 |
市场监管及相关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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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立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制度(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机制)。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各联合预警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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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并落实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日常巡视检查机制)。 |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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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机制。 |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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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立欠薪案件快裁快审制度,开辟工资争议绿色通道。 |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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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立集体欠薪案件和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机制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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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建立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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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依法及时处理欠薪案件中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公安机关 |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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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
公安机关,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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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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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做好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救助工作。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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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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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落实欠薪“黑名单”制度,对严重欠薪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按规定向各信用平台推送欠薪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
人力社保、发改等部门 |
拖欠工资联合惩戒备忘录涉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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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畅通欠薪信访渠道,推动欠薪诉求合法解决。 |
信访局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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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立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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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包括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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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及时处置欠薪案件(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 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 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欠薪突发事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置)。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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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处理工程建设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人劳社保部门 |
46 |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人劳社保部门 |
47 |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开展打击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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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制定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
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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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力量。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编办、财政(地税)、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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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承担综合执法职能。 |
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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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制定保障用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具体措施。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财政(地税)、人劳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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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 |
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发生控制在3%以内。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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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发生50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两个自然月内发生的所有欠薪案件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人劳社保部门,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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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辖区内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不超过5‰。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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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辖区内企业不得发生5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 辖区内企业两个自然月内发生的所有欠薪案件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人劳社保部门 |
56 |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 |
在建工程项目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到2018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要覆盖9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100%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
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人劳社保部门 |
57 |
落实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清偿责任(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应优先全部清偿)。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财政(地税)、人劳社保部门,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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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辖区内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不得发生欠薪案件。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财政(地税)、人劳社保部门,住建、交通、港航、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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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辖区内不得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重大舆情事件。 |
属地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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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中的重点任务,除有明确时间进程安排外,其余指标均要求从2018年起每年达标。
附件2
舟山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切实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中存在的责任不落实、制度不执行、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督查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职责的市级相关责任单位。
第三条 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直接组织或部署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督查内容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 ”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舟山市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舟防处办〔2017〕5号)工作要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舟山市人民政府要求督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督查重点是:
(一)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主要是按月足额支付、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分账制管理、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落实情况。
(二)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特别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罪情况。主要是坚持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协调公检法部门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罪案件的查处,做好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查处并及时反馈。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主要是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四)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主要是建立并落实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专项治理、行业主管等部门责任制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加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保障情况。主要是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挤占、挪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兼职监察员。
(六)上级政策落实情况和政府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是严格执行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等。
第六条 本办法督查方式主要包括:
(一)定期督查。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6月、12月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定期督查,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督查情况视情通报。
(二)重点督查。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对欠薪问题高发、重大欠薪事件频出、举报投诉量大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进行重点督查。重点督查以驻点督查、明察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专案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专案督查:
1.群众实名信访举报重大欠薪线索;
2.掌握欠薪重要线索;
3.其他需要专案督查的情形。
第七条 督查对象出现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 ”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舟山市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舟防处办〔2017〕5号)要求落实相关情况或其他交办事项到期未能办结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限期整改、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在该年度全市综合考核测评中予以相应扣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自查,并在完成当月将自查报告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上报至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舟山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切实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不落实、制度不执行、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 ”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舟山市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舟防处办〔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职责的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未能按要求做好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监管体系要求进行预防预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致使无证经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或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无证经营行为应共同处置而未共同处置到位的;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未按要求推进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等制度,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且未能及时妥善处置的;
(四)未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审批制度或未严格招投标管理,存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或不符合规定的施工企业进场施工,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的;
(五)未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规定的,存在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开工建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的。
第四条 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非法用工主体、建设项目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监察检查、化解处置不到位,有下列漏查失管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做到每月对辖区内用工主体开展监察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提供虚假检查信息等敷衍应付的;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特殊时段(国家召开重大会议、国家重大传统节日等)应牵头检查但未进行牵头检查的;
(三)对农民工信访、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未进行登记、未及时处置或处置失当的;
(四)对领导批办或上级转办、督办的事项,未及时办理或不按规定办理、处置到位的;
(五)在日常监察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应立案未立案、立案后未按规定时限办结、违法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不力,因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业主管部门未及时主动督办处置的;
(七)远洋渔业领域监管不力,因个体船东挂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业主管部门未及时主动调解处置的。
第五条 存在下列履职不到位情形,被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影响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开展及“浙江无欠薪”行动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按规定应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单位进行惩戒而未进行惩戒的;
(二)按规定应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进行公布而未进行公布的;
(三)对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其他工作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因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履职不到位被各类媒体(包括新媒体)曝光并查实的;
(二)一年内已被追究责任,再次出现需被追责情形的;
(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经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办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七条 市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浙江无欠薪”行动责任追究工作情况的督查、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不全面履行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职责的,导致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