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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通知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通知
2006-08-16商贸发〔2006〕4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营业机构:

  为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加快自主创新、争创世界名牌精神,深入落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增强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加快外经贸增长方式转变,现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商务主观部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建立业务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向中国信保通报出口名牌企业的名单和基本情况,中国信保定期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展国际化经营情况。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这一个金融工具规避出口收汇风险、提升信用等级、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中国信保对长期、深度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并且信誉良好的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实行灵活的费率 安排,优先满足企业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