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所字[20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优策网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本文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_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