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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所字[20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优策网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本文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_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正确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分别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工业生产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销售(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50%(含50%)的,确认为工业企业,低于50%的,确认为其他企业。

第五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以下口径确定: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二)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