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意见
舟政办发〔2016〕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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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整合政府职能部门和全社会各类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健全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处置群众报警救援求助,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12〕46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和完善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整体效能为重点,助力“平安舟山”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和应急救援的期待和需求,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运转顺畅、处置高效”的原则,努力推进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组织和指挥体系建设
(一)理顺完善现有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已建立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的县(区)、功能区,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已设立应急委但未建立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的县(区)、功能区,以及既没有设立应急委也未建立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的县(区)、功能区,均应明确1名领导分管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并将相关职能部门、事关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驻地部队列入应急联动单位。各应急联动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必要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做好社会应急联动各项工作。
(二)加强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建设。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本级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建设,已建立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要注重提升完善,未建立的要依托当地应急管理机构或公安110指挥中心建立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要健全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组织领导体系,明确机构职级、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为加强对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和应急办、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兼任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领导职务。
(三)明确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职能。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要授权并明确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为政府应急联动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充分赋予其指挥调度、协调处置、装备调用、考核监督等权限。各级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要发挥好社会应急联动的枢纽作用,及时接警、正确研判、科学调度、统一指挥、快速指令应急联动单位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以及群众日常报警救援求助事项。具体是指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不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包括:发生自然灾害、危化品事故、生产事故、严重交通隐患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特别重大紧急事件,需要紧急救援处置的;海上发生海损、海难、溢油、渔业等事故,需要紧急救援的;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电梯被困、触电、病危等情况,需要紧急救助的;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水、电、气、井路盖损坏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或发生犬只伤人等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情况,需要紧急处置的;其他紧急类救助。对接到非紧急类事件的,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以三方通话、工单转办等形式交由政府12345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类便民服务平台进行答复处置。
(四)落实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急联动单位在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中的职责。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根据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向本级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协调机构或分管领导提出工作建议,研究解决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订进一步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规划、措施;组织对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加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协调。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决服从本级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制定落实工作制度,建立领导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既要发挥本单位的专业优势,又要做到与相关单位信息资源及时通报共享、装备资源无障碍使用、人力资源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应急联动的整体合力。
三、完善社会应急联动工作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分级指挥机制。根据不同类别和不同程度的突发事件,社会应急联动实行分级分类指挥。对群众日常报警救援求助和经研判不需要启动本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由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直接指挥、协调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处置;对经研判需要启动本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要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并做好情况报告、信息报送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把处置指挥权移交给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联动单位接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必须立即响应,迅速组织开展救援、救助和处置行动,并按规定及时反馈现场情况和处置结果等。发生职责交叉等情况时,实行“首接负责制”,按照“先受理、先处置、后移交”的原则,首接的应急联动单位必须先受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增多、事态扩大、损失加重等情况,经向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反馈确认,相关联动单位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按规定进行移交并反馈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二)健全完善分级联动机制。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需要,参照市里模式具体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应急联动单位,并建立、完善分级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各地确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应急联动单位应向市应急办、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人员信息等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变更信息。
公安、消防、海洋与渔业、海事、环保、交通运输、水利(三防)、医疗急救等承担经常性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部门,以及水、电、气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一般纳入一级应急联动单位。一级应急联动单位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定值班场所、定专门队伍、定职责任务的“三定”制度,既要独立接受群众报警求助救援,也要按照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级应急联动单位必须设立指挥中心或值班室,落实应急联动专用工作车辆,配备必要的装备,建立充足的处置工作队伍。在接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或群众报警求助救援后,由值守工作人员携带必要装备立即前往现场开展处置,要求接警后城区30分钟内、农村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及处置完毕后,均应立即向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反馈,具体处置结果应在24小时内在警单上反馈。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涉及海上发生的海损、海难、溢油、渔业等事故的警情后,应立即移交舟山海事局指挥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溢油应急中心)或市海洋与渔业指挥中心,由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全权负责指挥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与市应急联动中心保持信息互通,需有关联动单位共同参与的,由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有关联动单位参与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处置结果。舟山海事局指挥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溢油应急中心)或市海洋与渔业指挥中心在独立接到报警后,必要时同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通报警情。
民政、人力社保、农林、旅游等承担非经常性应急处置的部门一般纳入二级应急联动单位。二级应急联动单位要建立定应急联动联络员、定专业人员、定职责任务的“三定”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建立必要的处置工作队伍。联络员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随时接受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将指令传达至相关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前往现场开展处置,要求接警后城区在60分钟内、农村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及处置完毕后,均应立即向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反馈。
其他不直接参与现场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的部门一般纳入三级应急联动单位,主要承担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保障、咨询、宣传等工作。三级应急联动单位要建立社会应急联动工作联络员制度,要求在工作时间内能随时接收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对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交办的指令应立即办理并反馈结果。
(三)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完善政府支持、社会化运作的志愿者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开展应急救援志愿者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自治组织及公民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应急联动能力建设
(一)推进社会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建设。社会应急联动指挥平台是政府开展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专项指挥平台。各县(区)、各功能区要按照“利用现有、整合资源”的要求,充分利用并依托公安110指挥平台,整合各应急联动单位资源,创新信息化应用模式,推进集通信、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理于一体的社会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建设。一要做好与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及其他专项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为政府快速、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要加强与新区社会公共服务监督中心平台和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无缝对接,建立职责明晰、优势互补、全面覆盖“紧急+非紧急”的应急救援与公共服务联动体系,确保群众各类报警求助得到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置。三要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建设,实现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指挥协调等基本功能,逐步形成以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平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