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台建〔2020〕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升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台州市建筑工程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建〔2019〕132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加强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强化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提升监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 安装要求
第二条 台州市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须接入视频监控中心。确因硬件接入条件限制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接入。
第三条 视频监控安装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点数量应确保每个单位工程的楼层作业面能满足网上巡查和日常抽查需要,原则上每台塔吊上应安装一台高速球形摄像机。安装数量不低于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个;
2.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4个;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需再增加1个监控点;
3.周边环境复杂或规模特大的工程项目,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相应增加,其中施工现场有多个出入口的每增加1个出入口相应增加1个监控点。
第四条 视频监控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点布置安装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主要安装位置如下:工地进出口大门处、工地最高点(塔机顶端)、重大危险源等部位。安装位置应选取能反映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确保能显示整个项目出入口处的人员、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最大可能地反映主要场所的施工状况。
(二)监控点应尽量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
第五条视频监控的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全部摄像机清晰度均应达到1100TVL以上。塔吊等重点部位应安装1080P摄像头。每个项目至少安装1个高速球型摄像机,光学变焦能力达23倍以上,并具备防雷、防水、防尘以及防强震功能,支持快速聚焦功能。大门口、重大危险源、钢筋加工厂等重点区域摄像机的有效像素应达200万像素(含)以上,其它摄像机的有效像素应达130万像素(含)以上。
第六条企业和项目部要加强检查维护,确保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不得恶意拆除、破坏在线监控系统。
第七条施工单位可在任一家网络运行服务商中自主选择,采用租赁或自行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方式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并和网络运行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八条 施工单位是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使用主体。施工单位须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负责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应每天使用企业帐号登录台州市建筑业管理系统,及时通过在线视频检查本公司承建项目的施工情况,每个项目的网上检查频次每周不少于3次。
对网上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截图留存,并及时通知项目部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通知质安科人员到现场核查,相关处置情况一并记入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质量员等应及时下载《台州建筑业管理》APP,并保持实时在线,及时接收企业、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收的信息反映问题及时处置并以图片形式回复。
第九条 监理单位是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使用主体。监理单位应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理的一项重要手段。监理项目部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单位每周不少于2次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监,发现有问题的及时通知现场项目总监到现场处置。
施工现场的总监、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载《台州建筑业管理》APP,并保持实时在线,及时接收监理单位、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收的问题及时督促施工企业处置并以图片形式回复。
第十条各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在线视频监控查看受监项目施工现场状况,发现问题时应截图,简单描述后及时发送至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并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网上复检或到现场核查。原则上,对各项目的网上巡查频率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视频抽查,发现问题截图留存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通知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同时抽查本区域范围内各施工、监理企业的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情况,负责系统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当地主管部门账号权限分配;每天对视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故障及时反馈网络运行服务商和我局。